(2017)赣0313执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五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88236914。法定代表人汪东顺,系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湘东区湘东镇五里村武功山西大道888号。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2913180H。法定代表人黄建平,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9日作出(2017)赣0313执2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同意对被执行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智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