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焦乐平与张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乐平,张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46号申请执行人焦乐平,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张良林,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南省牟定县人,农民。焦乐平申请执行张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云2323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良林应于2016年4月22日前支付焦乐平劳务费4566元,支付诉讼费25元,合计4591元。被执行人张良林未如期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焦乐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立案执行后,依法对张良林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良林长期不在住所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