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日广与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广,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922号原告:李日广,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傲雪,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陈家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洪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日广诉被告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日广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日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日广撤回对被告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日广承担。审 判 长 孟庆成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人民陪审员 郑桂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春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