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合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伯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伯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158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住所地:合江镇少岷南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刘枫,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可,男,生于1983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王伯语,男,生于1970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合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伯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合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七天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收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江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