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梁文爱、姬万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爱,姬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6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梁文爱,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被执行人姬万民,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梁文爱与姬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将姬万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货款25477元,未执行2547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霜梅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