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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梁文爱、姬万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爱,姬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6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梁文爱,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被执行人姬万民,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梁文爱与姬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将姬万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货款25477元,未执行2547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霜梅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