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申、郭玉枝与崔相福、马秀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申,郭玉枝,崔相福,马秀玲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925号原告:崔申,男,194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郭玉枝,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鹏,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相福,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红山区福淼副食商店业主,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马秀玲,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79********,满族,红山区福淼副食商店业主,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伟伟,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井红,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崔申、郭玉枝与被告崔相福、马秀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崔申、郭玉枝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申、郭玉枝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申、郭玉枝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4480元,由原告崔申、郭玉枝负担。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