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宗少生与范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少生,范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492号原告:宗少生,男,1956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海,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宝全,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晓辉,北京市卓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少生与被告范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宗少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宗少生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853元,由原告宗少生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3828元退还原告宗少生。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思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