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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福、王聿红与被执行人李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福,王聿红,李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福,1963年11月1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执行人:王聿红,1976年6月24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李家胜,1964年6月11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王永福、王聿红与李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雨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福、王聿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雨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骥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