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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338号原告:徐某1,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李某,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徐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2。婚后,原告长期在外工作,被告带徐某2在沅江市生活,由原告提供生活等所有费用。由于工作原因,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日益淡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1提出离婚,被告李某表示同意;二、婚生子徐某2由原告徐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由被告李某照顾起居生活。婚生子徐某2高中、大学阶段的生活费、教育费由原告徐某1承担。高中、大学阶段上学期学费于每年元月二十日付清,下学期学费于每年八月二十日付清。原告徐某1承担婚生子徐某2高中期间生活费每月1200元,在每季度的末月二十日前付清;大学期间生活费按就读大学当地生活标准每月支付给婚生子徐某2本人;原告徐某1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婚生子徐某2结婚安置费20万元;三、因被告李某无工作单位,原告徐某1自愿于2017年农历12月24日前支付被告李某生活补助款10万元;四、原、被告各自对外经手的债务,由原、被告各自负责偿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徐某1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冰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