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凤珍与河南东方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珍,河南东方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珍,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东方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凤珍申请执行河南东方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凤珍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