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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江灿云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灿云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灿云,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生态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灿云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灿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江灿云和妻子林某二人到龙岩市永定区×山场祭拜其奶奶的墓地。二人祭祀完后,离开一会儿,被告人江灿云发现坟堂正上方,离墓碑约2米处,被告人江灿云燃放鞭炮的位置有火烟冒起,被告人江灿云当即赶回救火。但因风大,火势迅速蔓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永定区林业部门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65亩,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112亩,疏林地过火面积53亩。2017年2月6日,被告人江灿云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湖坑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江灿云已交纳补植复绿保证金41550元,并已交纳救火工资9610元,由永定区高头乡林业站代为补植,该林业站已种植油茶、木荷160余亩,目前补植复绿成效良好。被火烧山的林权所有人对被告人江灿云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江灿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江灿云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说明、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决定书、提取物笔录、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委托书、补种复绿协议、高头乡林业站出具的补种复绿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提取点燃鞭炮的打火机一个等有关书证、物证;2、证人林某、江某1、江某2的证言;3、被告人江灿云的供述与辩解;4、永定区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补种复绿的发票和支付打火工资的发票;7、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灿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野外违章用火而酿成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65亩,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112亩,疏林地过火面积53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江灿云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江灿云已交纳补植复绿保证金41550元,并已交纳救火工资9610元,由永定区高头乡林业站代为补植,该林业站已种植油茶、木荷160余亩,且补植复绿成效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灿云取得林权所有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灿云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江灿云判处非监禁刑,因此,可对被告人江灿云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灿云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灿岗人民陪审员  唐彩明人民陪审员  王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銮平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