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泰宏与段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泰宏,段治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808号原告:秦泰宏(又名秦泰红),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农民。被告:段治刚,男,汉族,1986年4月13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农民。原告秦泰宏与被告段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秦泰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泰宏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秦泰宏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秦泰宏负担。审判员 范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