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7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泰宏与段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泰宏,段治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808号原告:秦泰宏(又名秦泰红),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农民。被告:段治刚,男,汉族,1986年4月13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农民。原告秦泰宏与被告段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秦泰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泰宏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秦泰宏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秦泰宏负担。审判员 范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