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秋俊与崇高潮、李淑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俊,李淑焕,崇高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陈秋俊,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淑焕,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崇高潮,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陈秋俊与崇高潮、李淑焕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如协商未果的,权利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 初 来审判员 翟 立 龙审判员 ��张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新 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