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梅正伟与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正伟,陈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102号原告:梅正伟,男,汉族,1951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小燕,女,汉族,1959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原告梅正伟诉被告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梅正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正伟撤回对被告陈小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梅正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