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钟振钦与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振钦,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398号之一原告:钟振钦,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法定代表人:吴相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松,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振钦与被告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钟振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振钦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振钦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钟振钦负担。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