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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107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罗某某于同年7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董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旭辉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杨宗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党瑜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