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107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罗某某于同年7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董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旭辉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杨宗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党瑜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