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丽、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9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六村。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张丽购房款38,072元及利息10,928元,共计49,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