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9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启鹏与海南四季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鹏,海南四季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536号原告:唐启鹏,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被告:海南四季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耀江花园A2栋2单元206房。法定代表人:林志恒。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启鹏诉被告海南四季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启鹏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启鹏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启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唐启鹏负担。审 判 长 代大鹏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