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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来英伟与谷胜克、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英伟,谷胜克,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042号原告:来英伟,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告:谷胜克,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庄显鹏,经理。原告来英伟与被告谷胜克、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无法提供下落不明证明及未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来英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