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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力铭、马骄龙、吕侗奇盗窃一案一审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铭,李娇龙,吕侗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刑初48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力铭,曾用名刘鹏,绰号老叔,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住鸡西市鸡东县,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3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经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辩护人朴永建,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娇龙,绰号张轩,男,199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住鸡西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2日被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经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被告人吕侗奇,绰号张琪,男,200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住鸡西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被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经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任如国,黑龙江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桃检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力铭、李骄龙、吕侗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8日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七桃检诉撤诉(2017)1、2、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被告人吕侗奇、李骄龙系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原案未随案移送,将被告人刘力铭、李骄龙、吕侗奇盗窃一案全案移送鸡西市公安机关侦查更有利于审理为由,申请对全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的理由合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力铭、李骄龙、吕侗奇盗窃一案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于天竺审判员  周鹭荻审判员  刘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