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禹某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李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134号原告:禹某,女,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男,55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禹某与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