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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禹某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李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134号原告:禹某,女,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男,55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禹某与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