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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6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彩萍与李清玉、张彩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萍,李清玉,张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6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彩萍,女,198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清玉,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彩英,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彩萍与李清玉、张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李清玉、张彩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李清玉、张彩英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二被执行人李清玉、张彩英向申请人张彩萍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2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二被执行人李清玉、张彩英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2020元、执行费4400元。经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李清玉、张彩英共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一套。因二被执行人李清玉、张彩英一直未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并拍卖。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张彩萍同意以流拍价接受上述房屋以物抵债(扣除该房所涉费用后)。在抵债过程中,本院所执行另案的申请人李晓明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因需要决定参与分配方案,暂无二被执行人李清玉、张彩英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