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兰军与佛山市顺德区悍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军,佛山市顺德区悍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066号原告:张兰军,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满珠,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悍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锦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兰军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悍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兰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满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悍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劳动仲裁情况:一、张兰军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佛山市顺德区悍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160503元、违法解除代通知金7643元、支付2017年1月份至2月份工资10646元。二、仲裁结果:驳回张兰军的仲裁请求。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160503元、违法解除代通知金7643元、支付2017年1月份至2月份工资10646元,合计17879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下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1.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8月21日。2.工作岗位:包装主管。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7日。4.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被告已经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费。5.原告每月工资分两部分签收,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6.被告于2017年1月19日辞退原告。7.被告已经于2017年2月23日支付原告2017年1月份工资3995元以及2017年3月9日支付原告2016年绩效奖金4991元。针对争议事项双方提供证据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广东悍高集团中纪委公告、《辞退交接通知单》、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张兰军被辞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统计表。被告提供的证据:入职申请表、《员工须知》(背面)、劳动合同(含附件《廉洁声明与承诺书》)、《员工手册》、《行政处罚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确认表、公司和张兰军的谈话笔录、区XX的《入职申请表》、公司和区XX的谈话笔录、《工会联络函》、《辞退交接通知单》、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张兰军工资条和奖金发放签收条、2016年春节放假通知、2017年1月工资条、奖金发放签收条、电子交易回单。经庭审对证据进行辨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区XX的《入职申请表》、公司和区XX的谈话笔录、《工会联络函》均有异议,因区XX未出庭对《入职申请表》和谈话笔录进行确认,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工会联络函》属于公司内部文件,有公司管理人员签名并盖章确认,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于其余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问题。原告对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增加钉铭牌工序的方式虚报工价套取公司资金52685.91元的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已违反公司《廉洁声明与承诺书》中的第二项关于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规定。被告发现原告的上述行为后作出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有据,故对于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2017年1月份及2月份11天工资的支付问题。被告因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2017年1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辞退交接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月19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原告诉请支付2017年1月份满勤工资及2月份11天的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兰军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本院准予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瑞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