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艾利申请执行王顺路、高宜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利,王顺路,高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艾利,男,1973年417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汽车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建设路。被执行人王顺路,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执行人高宜国,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电大路。本院在执行艾利申请执行王顺路、高宜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利和被执行人王顺路、被执行人高宜国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将被执行人王顺路、被执行人高宜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彤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