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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朝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朝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284号被执行人赵朝双,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朝双罚金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68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6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朝双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