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凯瑞特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融立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凯瑞特投资有限公司,湖北融立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602号申请人:湖北凯瑞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王府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506876958。法定代表人:刘贵祥,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融立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大柴湖新城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26086916M。申请人湖北凯瑞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融立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凯瑞特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融立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湖北凯瑞特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凯瑞特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融立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凯瑞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正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