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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咸会云、平邑县武台镇南武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会云,平邑县武台镇南武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38号申请执行人咸会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武台镇南武沟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咸会云与平邑县武台镇南武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