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刑更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班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班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401号罪犯王班通,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湛中法刑三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班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28028.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班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王班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班通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判决时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7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班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班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