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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井启洪诉蒋代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启洪,蒋代明,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454号原告:井启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林,方圆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代明被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荣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芹,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井启洪与被告蒋代明、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因原告证据不足提出撤诉,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启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启洪对被告蒋代明、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625.5元,由原告井启洪承担。审 判 长  董晓冬审 判 员  韩占华人民陪审员  蔡相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窦 楠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