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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今晨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今晨集团有限公司,庞汉桥,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949号原告:李志勇,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发,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笃,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今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558号。法定代表人:庞汉桥。第三人:庞汉桥,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第三人:庞超,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李志勇诉被告今晨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庞汉桥、第三人庞超股权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志勇经过充分斟酌思考,为避免诉累及避免浪费国家诉讼资源,原告李志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志勇负担。审 判 长  管 理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