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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高桂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法定代表人谢建国,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桂杰,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上诉人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3民初2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律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高桂杰偿还律金公司本金人民币47222.00元,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7000.00元,合计人民币64222.00元(利息按24%年计算,从2015年10月10日计算至2017年2月10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高桂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3日在律金公司的撮合下,高桂杰向律金公司提交了借款服务申请表,2015年7月24日高桂杰签订了借款确认书,明确高桂杰向梅春华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借期为18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还款方式:每月等本等息,从高桂杰收到借款后每月的10日为还款日,还款日遇有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不顺延。该还款确认书经高桂杰承诺,若高桂杰未在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应还款金额,即视为逾期。截止2017年2月10日止,高桂杰仅归还第一期借款本金及利息。梅春华已于2016年12月12日将其对高桂杰的该笔债权转让给律金公司,律金公司作为该笔债务的新债权人依法享有对高桂杰追索债权等权利,故律金公司诉讼至法院。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按照律金公司提供的高桂杰地址信息,无法送达起诉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律金公司也未能在有效期间内进行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律金公司的起诉。宣判后,律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情形下,未采取公告送达,未穷尽一切送达手段,驳回律金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基本信息既包括了身份证据信息、居住地、单位,也包括了户籍地,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律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高桂杰于2015年7月13日向律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并填写《个人借款服务申请表》,律金公司经审核后,高桂杰于2015年7月24日在《借款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上载明高桂杰通过律金公司平台提供的金融信息撮合服务,通过梅春华、出借人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8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每月的25日为还款日,高桂杰应向律金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用1000元,若逾期支付,则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本息总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利息,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超过十日,应另行支付借款本金的30%作为违约金。之后梅春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向高桂杰在该平台上的账号支付款项50000元,同日,高桂杰依相同方式向梅春华支付1000元服务费用。2016年12月12日,梅春华与律金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约定梅春华将其对高桂杰的债权转让给律金公司。梅春华于2016年12月30日制作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高桂杰两个不同的地址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但邮件均显示他人收。另查明,律金公司提供的高桂杰身份证复印件显示,高桂杰的住址系吉林省九台市沐石河镇先锋村2组。本院认为,根据律金公司提供的《借款确认书》,其上载明向高桂杰实际出借款项的是梅春华,后梅春华将其对高桂杰的债权转让给律金公司,并向高桂杰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高桂杰本人并未实际收到该邮件,故梅春华与律金公司的债权转让并未实际通知到高桂杰,该债权转让对高桂杰未发生法律效力,现律金公司向高桂杰主张偿还借款,主体并不适格,故应驳回律金公司的起诉。由于律金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供了高桂杰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上载明高桂杰的住址,虽然原审法院依上述地址无法找到高桂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原审法院仅以按照律金公司提供的高桂杰地址信息,无法送达起诉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律金公司也未能在有效期间内进行补正为由驳回了律金公司的起诉,确有不当,但鉴于原审裁定的结果正确,故予以维持。一审案件受理费1405.00元,应退回律金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