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高峰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高峰,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261号原告胡高峰,男,1975年出生,回族,住平舆县。被告王强,男,40岁,汉族,住平舆县。原告胡高峰诉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高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8日,被告欠原告14000元,出具一张欠条。经追要,被告拒不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高峰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孟庆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