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业局与王青春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赉县林业局,王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2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林业局,住所地:镇赉县镇赉镇陵云西路859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响,男,镇赉县森林公安大队城镇中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峰,男,镇赉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青春,男,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镇赉县,申请执行人镇赉县林业局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镇林罚决字[2016]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林业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王青春于2015年11月在镇赉县镇赉镇太平山村杏花村屯北林地内建库房,占用林地面积为1009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执行人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王青春本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凭。镇赉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王青春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另下达责令通知书);2、处擅自改变林地每平方米拾元罚款,即壹万零玖拾元整。王青春在本院向其下发《听证通知书》后,未参加听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青春在林地内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镇林罚决字[2016]第17号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柏志人民陪审员 李志辉人民陪审员 姜 华人民陪审员 李志辉人民陪审员 姜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