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熊忠成故意伤害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刑申44号熊忠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刑终5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你行为属正当防卫,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违法,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与王庆阳、王金卫因山林纠纷发生争执后进而互殴,过程中你致人轻伤,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在程序方面,二附带民事原告人共同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出庭,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