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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桂英、吴玲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英,吴玲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吴桂英,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所地贵溪市。被执行人吴玲娜,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所在地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玲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玲娜在银行的存款1023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吴玲娜相当于102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江西)书记员  孙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