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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文艺、张祥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文艺,张祥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345号原告: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学苑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小兰(该公司副经理),女,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雷文艺,女,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张祥飞,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文艺、张祥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洪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