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强,申华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847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志强,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申华庆,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志强之妻。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志强、申华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资信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42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