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庆、李永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李永华,李翔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133号申请人:李庆,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茶英,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李永华,男,1958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第三人:李翔,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系被告的儿子。申请人李庆因与被申请人李永华、第三人李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庆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下列事项:请求查封现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房屋。查封限额以981772元为限。案外人郑雪清以其名下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房及柴火间的房产进行担保,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号,担保价值以981772元为限。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永华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价值以人民币981772元为限);二、查封案外人郑雪清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子及柴火间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价值以人民币981772元为限)。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买卖、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庆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雪丹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