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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秦德东隐瞒、掩饰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德东,男,1976年7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秦德东在明知王某(已判刑)驾驶的福田牌黄色电动三轮车是盗窃所得情况下,仍然根据王某要求为该三轮车加装车厢,以避免被人认出。2016年10月,被告人秦德东在明知王某的金五星牌红色电动三轮车是盗窃所得情况下,仍代为存放保管。几天后,秦德东根据王某要求,将前述福田牌黄色电动三轮车车厢与金五星牌红色电动三轮车车厢互换,以避免被人认出。之后,王某将金五星牌红色电动三轮车骑走。秦德东根据王某要求,代为将前述福田牌黄色电动三轮车以2000元价格卖给他人。上述2辆三轮车现已发还被害人。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福田牌黄色电动三轮车价值4557元,金五星牌红色电动三轮车价值4838元。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秦德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被告人秦德东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系自首,且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秦德东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缓刑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至四千元。被告人秦德东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德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