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邵天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215号罪犯邵天武,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江海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天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邵天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邵天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天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间有顾送款4500元,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另查明,罪犯邵天武涉案赃款为1302880元,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出149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天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由于该罪犯只履行部分财产刑,且大部分赃款未退还,对其减刑幅度应予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天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