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丛志生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志生,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丛志生。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商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商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