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毛尚俭与吴家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尚俭,吴家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535号原告:毛尚俭,男,194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吴家富,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毛尚俭与被告吴家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毛尚俭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尚俭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尚俭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毛尚俭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