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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毛尚俭与吴家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尚俭,吴家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535号原告:毛尚俭,男,194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吴家富,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毛尚俭与被告吴家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毛尚俭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尚俭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尚俭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毛尚俭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