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耿庆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耿庆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5行审43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A座。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礼,男,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动,男,该局耿集国土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耿庆权,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27日,以被申请人耿庆权于2016年11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永庄村委会二组境内407平方米土地建设钢架大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贾国土资罚字(2016)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407平方米退还给耿集办事处永庄村委会;2、限期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4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农用地407平方米处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814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1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礼、朱友动,被申请人耿庆权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6)1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    淑    君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李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