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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被告张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张伟,王春华,王力,赵红影,李力发,程晓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21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新立街十委工业局集资楼东侧。负责人:单明学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满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职工,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新政社区府前路世纪紫新城。被告:张伟,男,1975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被告:王春华,女,1977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被告:王力,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被告:赵红影,女,1975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被告:李力发,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被告:程晓雪,女,1987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被告张伟、王春华、王力、赵红影、李力发、程晓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71.02元,减半收取计185.5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徐立辉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伟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