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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秋柱与王立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柱,王立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939号原告刘秋柱,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立军,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柱诉被告王立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秋柱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柱撤回对被告王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秋柱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