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葸全与被执行人秦功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葸全,秦功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葸全,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秦功贤,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葸全与被执行人秦功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葸全于2017年7月21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葸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