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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因与贺海勇、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贺海勇,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西电力村。负责人:林清,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海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法定代表人:罗云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贺海勇、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于2017年7月6日收到《上诉缴费通知书》,于2017年7月11日,即于规定缴费期限内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决定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心宇审判员  王永政审判员  郭冬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