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邹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邹建文,张海迪,吴杰,张瑞,张海洋,吴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住所地青铜峡市。负责人:蒲芊松,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建文,男,1979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海迪,女,1985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吴杰,男,1988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满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瑞,女,1988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海洋,男,198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吴庆,女,1987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满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建文、张海迪、吴杰、张瑞、张海洋、吴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豆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