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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军与肖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肖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267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告:肖恩强,男,汉族,41岁,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肖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恩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肖恩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