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军与肖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肖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267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告:肖恩强,男,汉族,41岁,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肖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恩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肖恩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