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雷大喜、张家口市宣化祥生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大喜,张家口市宣化祥生矿业有限公司,李瑞,张开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雷大喜,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西省岚皋县村民,住。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祥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镇杨家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682798338A。法定代表人:刘雄,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瑞,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身份证号:130707196507140918。被执行人:张开学,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612401196510307610。本院在执行雷大喜与张家口市宣化祥生矿业有限公司、张开学、李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张家口市宣化祥生矿业有限公司、张开学、李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祥生矿业有限公司、张开学、李瑞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祥生矿业有限公司、张开学、李瑞存款16万元,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门贵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雪 更多数据: